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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贵忠与被执行人景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贵忠,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韩贵忠,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景伟,住双辽市。申请执行人韩贵忠与被执行人景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8日作出(2014)双郊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依据判决书来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及利息。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506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祥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