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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黄艳彬与胡群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艳彬,胡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136号申请执行人:黄艳彬。被执行人:胡群辉。申请执行人黄艳彬与被执行人胡群辉故意伤害纠纷执行一案,嘉兴中院作出的(2014)浙嘉刑终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6910.5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13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海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