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三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诉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316号原告李某,女,198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长治市人。委托代理人刘慧荣,山西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泗洪县市人。本院受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的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管辖,并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暂停证予以证明。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江苏省泗洪县,故该案应当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付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毛文亮审判员 韦庆彪审判员 崔晓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