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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商初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常熟市协铭高强涤纶有限公司与海安县东缘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协铭高强涤纶有限公司,海安县东缘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商初字第00225号原告常熟市协铭高强涤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沈市村。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国恩,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安县东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大公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金跃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协铭高强涤纶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安县东缘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常熟市协铭高强涤纶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常熟市协铭高强涤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1元,保全费920元,合计人民币1881元,由原告原告常熟市协铭高强涤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