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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钱茶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茶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姚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字第00464号申请执行人钱茶香。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贺学兵。被执行人姚朋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钱茶香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姚朋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姚朋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姚朋飞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