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鲍德萍与龙口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德萍,龙口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龙行初字第5号原告:鲍德萍,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姜允东,龙口市经济开发区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口市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刘开斌,任局长。委托代理人:曹德强。委托代理人:邢其新。原告鲍德萍因不服被告龙口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龙环罚字(2014)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7月9日经被告申请本院裁定中止审理本案,于2015年9月28日恢复审理。原告鲍德萍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鲍德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德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鲍德萍承担。审 判 长 张卫青审 判 员 王思凯人民陪审员 姜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初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