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3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侯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侯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3763号原告刘xx,男,1959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高义村6组。被告侯xx,男,汉族,农民,住本县到贤镇小惠服务区小惠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侯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忠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