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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37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侯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侯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3763号原告刘xx,男,1959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苏坊镇高义村6组。被告侯xx,男,汉族,农民,住本县到贤镇小惠服务区小惠村五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侯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xx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忠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