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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三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丁仁明与李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仁明,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三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丁仁明,被执行人李华。申请执行人丁仁明与被执行人李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大三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华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丁仁明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华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三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    鑫    邦代理审判员 李继雷代理审判员智通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顾    云    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