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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王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五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28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13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49年12月2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五常市,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哈五检诉刑诉(2015)第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树成出庭支持,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五常市营城子满族乡红旗村由陈某某提供的房屋内,组织赌博人员丁大广、汤文楼、齐某某、秦某某等十余人利用扑克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9000余元人民币。公诉机关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王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定罪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五常市营城子满族乡红旗村由陈某某提供的房屋内,组织赌博人员丁大广、汤文楼、齐某某、秦某某等十余人利用扑克进行赌博,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9000余元人民币。2015年2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2015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某被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举报材料;证人董某某、李某某、由某某、张某某、齐某某、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其他证明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该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某某是赌局的主要组织者系主犯,陈某某系从犯。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考虑王某某投案自首,认罪悔罪。陈某某系偶犯、从犯,认罪悔罪,具备缓刑适用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曹 旭审判员 潘 波审判员 林世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云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