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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初字第01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原铜梁县)南城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与张长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铜梁区(原铜梁县)南城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张长红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679号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原铜梁县)南城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住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迎宾路3号。法定代表人伍代中,主任。委托代理人梁政(特别授权),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于伦,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被告张长红,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委托代理人邓健(特别授权),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委托代理人陈朝东,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原铜梁县)南城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张长红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原铜梁县)南城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原铜梁县)南城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原铜梁县)南城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原铜梁县)南城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缴纳40元,由原告重庆市铜梁区(原铜梁县)南城街道农业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朱 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春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