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花民一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张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张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030号原告:崔某甲,男。被告:张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甲与被告张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崔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崔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小燕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仰 华附:相关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