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0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诚灵商务会议策划有限公司、张运灵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无锡市诚灵商务会议策划有限公司,张运灵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商初字第0220号原告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9号丰盛商汇1幢5楼。法定代表人段志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徐,江苏倍宁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诚灵商务会议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盛岸二村47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运灵。原告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天公司)诉被告无锡市诚灵商务会议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灵公司)、张运灵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舜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诚灵公司、张运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舜天公司诉称,诚灵公司组织35人旅游团参加“台湾环岛8日游”,并将该团委托给其具体提供旅游服务,约定诚灵公司在2014年4月5日前向其支付团费97920元,但诚灵公司仅陆续还款3万元,余款67920元未付。2014年10月8日,其与张运灵订立还款协议书,约定了还款计划、利息标准及由张运灵为诚灵公司的还款提供保证担保。现诚灵公司、张运灵均未履行还款协议书。请求判令:1、诚灵公司支付欠款67920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该款自2014年4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2、张运灵对诚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诚灵公司、张运灵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诚灵公司、张运灵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诚灵公司组织35人旅游团参加“台湾环岛8日游”,并将该团委托给舜天公司具体提供旅游服务,约定诚灵公司在2014年4月5日出团前付清团费97920元。舜天公司就该委托事项向诚灵公司出具《团款结算确认单》,张运灵在该《团款结算确认单》上签名并加盖诚灵公司公章。后舜天公司按约具体提供旅游服务。2014年9月15日,张运灵确认总余款73920元,承诺同年9月18日另付1万元,余款于9月28日之前付清。2014年10月8日,舜天公司、诚灵公司、张运灵签署三方《还款协议书》,明确张运灵于2014年4月5日代表诚灵公司组织游客参加舜天公司“台湾环岛8日游”旅游团队,团款97920元,其中已还3万元,诚灵公司尚欠舜天公司67920元未还,由张运灵个人承担诚灵公司的连带还款责任;舜天公司同意诚灵公司、张运灵自2014年10月20日起分4次偿还欠款,2014年12月31日还清,在按本协议约定期限还款的情况下舜天公司不收取欠款利息;在诚灵公司、张运灵未能按本协议约定期限足额还款情况下,舜天公司有权向诚灵公司收取未还欠款部分自业务发生日2014年4月5日起的利息,利率按照同期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执行;张运灵承担本协议最终还款义务,诚灵公司不能还款则张运灵负全责偿还,张运灵为担保人,为诚灵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等。后因诚灵公司、张运灵均未还款,舜天公司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团款结算确认单、台湾环岛8日旅游行程书、还款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诚灵公司委托舜天公司为其组团的旅游团队具体提供旅游服务,应及时支付约定团费97920元,现诚灵公司仅付款3万元,余款67920元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立即支付欠款67920元并按约支付该款自2014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张运灵对诚灵公司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运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诚灵公司追偿。舜天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诚灵公司、张运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诉讼后果。诚灵公司、张运灵系败诉方,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无锡市诚灵商务会议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79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4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张运灵对无锡市诚灵商务会议策划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运灵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无锡市诚灵商务会议策划有限公司追偿。无锡市诚灵商务会议策划有限公司、张运灵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106元(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市诚灵商务会议策划有限公司、张运灵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舜天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包宇红代理审判员 罗 扬人民陪审员 陈伯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芮锦烨附录: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