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18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韩敬民与、杨云钦、杨云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敬民,杨云钦,杨云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881-1号申请执行人韩敬民,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云钦,男,1979年9月8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杨云坚,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苗族,申请执行人韩敬民与被执行人杨云钦、杨云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1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杨云钦、杨云坚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韩敬民支付借款本金370000元、利息100000元及后续利息9191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597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28日),负担案件受理费4175元,本案申请执行费7013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杨云钦、杨云坚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494976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杨云钦、杨云坚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