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孙方林与常启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方林,常启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625号原告:孙方林,男,汉族,1948年10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胡王明,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启进,男,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费俊勇,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根苗,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方林诉被告常启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孙方林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常启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方林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方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方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永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