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蒋兴华诉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善德养老院、刘善德、张麒麟、王学恩、焦生伦、梁妙、王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蒋兴华,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19日。委托代理人何云福,四川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善德养老院,住所地大千世界云盘坡商贸街。法定代表人张麒麟。被告刘善德,男,汉族,生于1951年11月8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郑泽英,女,汉族,生于1952年12月27日。被告张麒麟,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4日。被告王学恩,女,汉族,生于1958年7月1日。被告焦生伦,女,汉族,生于1967年8元5日。被告梁妙,女,汉族,生于1964年1月20日。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廷钧,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8月16号。委托代理人许明荣,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蒋兴华诉被告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善德养老院、张麒麟、刘善德、王学恩、焦生伦、梁妙、王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兴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蒋兴华负担。审判员 陈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静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