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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杨明顺与唐志云、韩训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顺,唐志云,韩训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787号原告杨明顺,男,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单化魁,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人员。被告唐志云,男,住邓州市。被告韩训成,女,住邓州市。委托代理人:宋国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顺与被告唐志云、韩训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明顺撤回对被告唐志云、韩训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明顺负担。审 判 长  张立新代理审判员  宋 哲人民陪审员  陈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八日书 记 员  赵剑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