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雪萍诉何在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民民初字第631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71年5月1日生,不识字,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吕云霞,民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70年3月15日生,初中文化,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缺席)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某某经公告送达应诉通知、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11月13日依法登记结婚,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4年农历12月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何某甲。由于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少,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好,婚后被告嫌弃原告,经常喝酒后为家庭琐事打骂原告。被告好逸恶劳,不务农活。2006年12月发生矛盾后,被告打了原告一顿,原告回娘家居住,2007年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是法庭最后认为原、被告婚姻感情没有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回去生活,但是被告依然恶习不改,与他人苟且交往,并且继续对原告进行打骂,2009年初被告和别的女人离家出走,原告也对这个家彻底失望,原告也于2009年5月离家出走。夫妻感情也是名存实亡,双方已经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2年11月13日依法登记结婚。于1994年农历12月2日生育一男孩,取名何某甲。婚后为家庭琐事及被告喝酒发生过吵口打架事件。2006年12月原、被告为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回家和被告一起生活,但是双方关系没有得到好转,2009年初被告离家出走,原告也于2009年5月离家出走。原告出走后,孩子何某甲一直由被告父母抚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庭审陈述,原告提交的(2007)民民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被告父亲何某乙和丰乐乡何庄村村民王某某的询问笔录各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双方生育了孩子且已成年。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双方之间缺乏沟通、交流,致使夫妻感情产生裂痕。又因双方长期外出,没有互尽做丈夫和妻子的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公告传唤,未按时到庭,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云峰代理审判员 尚新宏人民陪审员 王 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泓附: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