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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浙江高金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龙泉市盛祥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龙保字第14号申请人:浙江高金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杰。被申请人:龙泉市盛祥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名明。申请人浙江高金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龙泉市盛祥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龙泉市盛祥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高金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龙泉市盛祥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龙泉市剑池街道大沙东岭村17号厂房内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