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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晓芬与XX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芬,XX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刘晓芬。委托代理人雷生会,东坡区拓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XX军。本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XX军未按期履行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晓芬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军名下有川Z-W00**号车辆一台,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扣押,现已移送评估,申请人暂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特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财产评估完毕启动拍卖程序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眉东民初字第23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