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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黄梅与深圳市名海宾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平执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黄梅。委托代理人邱少龙,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名海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敬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赔偿金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5)242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补偿金33837.5及利息934.72元,诉讼费2000元、案件执行费438元等合计人民币37210.2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名海宾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7210.22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卓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