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847号原告陈某甲,女,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陈某乙,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蔡宏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