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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倴民初字第3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25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孙国成,滦南县长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安代理审判员  贾 忠代理审判员  刘运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宿少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