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海霞因与杨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海霞,杨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霞,女,汉族1976年8月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华,女,汉族,1965年8月14日生,个体。上诉人刘海霞因与被上诉人杨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民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因上诉人刘海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13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10元,均由上诉人刘海霞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建平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代理审判员 彭建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