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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瑞峰、唐珊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瑞峰,唐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121-1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立文,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瑞峰,男被执行人唐珊,女本院在执行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瑞峰、唐珊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一案中,通过查询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管所,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登记,无工商登记,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144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劲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