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调确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杨桂仙、毛子金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桂仙,毛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调确字第22号申请人:杨桂仙,农民。申请人:毛子金,个体工商户。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桂仙与申请人毛子金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王建双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桂仙与申请人毛子金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9月28日经江山市贺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毛子金支付申请人杨桂仙医疗费3100元(已当庭履行完毕)。二、申请人毛子金补偿申请人杨桂仙误工费500元,于2015年9月29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三、双方就本次所涉纠纷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建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蕊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