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1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与王小晋、郭艳芳、郭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王小晋,郭艳芳,郭小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5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营业场所晋城开发区。负责人杨青,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振祥,该行员工。被告王小晋,男,汉族,1981年1月4日生,山西省阳城县人。被告郭艳芳,女,汉族,1983年6月10日生,山西省阳城县人,系被告王小晋之妻。被告郭小军,男,汉族,1988年5月7日生,山西省阳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诉被告王小晋、被告郭艳芳、被告郭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城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晋平人民陪审员 连国庆人民陪审员 张鲜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秦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