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8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仁秀与孙德春、易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8915号原告陈仁秀,女,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蒋云川,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德春,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易书,女,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温德文,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陈仲余,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仁秀与被告孙德春、易书、第三人温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交纳4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仁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守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