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执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卞陈楠与被执行人丹阳市程恺汽配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陈楠,丹阳市程恺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1416号申请执行人卞陈楠,女,2001年08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2001********,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黄城墩村牛角湾*号。法定代理人卞亚菊(系卞陈楠的母亲),女,1976年10月2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111976********,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黄城墩村牛角湾*号。被执行人丹阳市程恺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姚家弄村。法定代表人顾鹏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卞陈楠与被执行人丹阳市程恺汽配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3)丹后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包大凤、陈瑛卞、陈楠赔偿款427091.67元,并返还被执行人赵大班垫付款25000元;二、被执行人丹阳市程恺汽配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包大凤、陈瑛卞、陈楠赔偿款312756.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丹阳市程恺汽配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丹阳市程恺汽配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因被执行人丹阳市程恺汽配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丹阳市程恺汽配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丹后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义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戴志忠审判员 戎光庆审判员 徐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