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某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乐刑初字第12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绰号“苹果”,无业。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公诉刑诉(2015)1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同年7月19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乐清市虹桥镇上陶村春生电子厂后面401室的暂住处,摆设麻将桌供他人搓“武汉花”麻将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共抽取头薪6000元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叶某、孔某、夏某、黄某乙、朱某、卢某、钱某、徐某、李某、陆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拘役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二、追缴被告人黄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麻将牌二副、扑克牌四捆,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伍翔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