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何光学合同��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涧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光学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光学,男,1980年12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5年8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涧县看守所。辩护人周惠,云南昂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诉刑诉(201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光学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茜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光学及其辩护人周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6日,被告人何光学与南涧县某局签订合同,约定由被告人何光学经营的红星装饰公司为南涧县某局做40套左右的家具,于2014年3月份之前安装,南涧县某局预付了60000元定金。2014年被告人何光学与贾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人何光学经营的红星装饰公司为贾某某制作51套酒店用家具,约定2015年春节前交货,贾某某支付了定金30000元。被告人何光学在收取上述两家定金之后,并未实施过任何相关的家具生产工作,将定金大部分用作其他开支,未购买履行上述合同所必须的材料。2014年11月份,被告人何光学因无经济能力履行合同,便外出至沧源躲避,更换了联系电话。该院认为,被告人何光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收取合同对方当事人定金90000元后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光学有犯罪前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针对指控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等。被告人何光学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辩解其订立合同期间确实经营着红星家具厂,2014年11月份其到沧源是因为资金短缺准备处理自己的一批木材,获取资金后履行合同,期间因为手机欠费成了空号就换了一张卡。某局合同约定2014年3月份交货,事实上这个时间并不确定,以他们电话通知为准。收取贾某某的定金30000元一部用于购买材料,一部分用于支付员工工资。辩护人周惠辩对指控罪名无异议,认为指控诈骗南涧县某局定金60000元一项不能成立,理由是:1、被告人何光学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正常经营着南涧红星装饰,完全具备合同履行能力,既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2、签订合后,被告人何光学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3、被告人何光学收取南涧县某局的预付款时间是2013年12月,而离开南涧的时间是2014年12月,如果被告人何光学确实具有非法占有该款的目,那应该在拿到预付款后马上离开,而不是在一年后才离开;4、合同载明交货的时间是2014年3月,但实际上双方已经口头变更为在敬老院建好后交货。量刑方面,被告人何光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与本案有关联的事实,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日,被告人何光学登记设立了南涧红星装饰,进行室内外装饰、设��及建材零售。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何光学在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与贾某某口头约定,由南涧红星装饰为贾某某制作51套酒店用家具,每套2060元,合计105060元,2015年春节前交货,贾某某支付了定金30000元。被告人何光学在收取该定金后,未组织实施家具生产,而将大部分款项用作其他开支,并于2014年12月2日外出至沧源躲避并更换了手机号码,直至2015年3月23日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有效证据证明: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证明贾某某于2014年12月3日报案称,其于2014年11月10日被何光学骗取定金3万元。何某于2015年3月26日报案称,南涧县某局与何光学签订了一个家具安装合同,约定2014年3月份安装,现无法与何光学取得联系,支付何光学的材料款6万元被骗走。南涧县公安局于2014年12月9日立��侦查,并于2015年3月23日在沧源县天宇商务酒店将何光学抓获。2.户口证明及照片、刑满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何光学的身份情况,其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5年8月30日刑满释放。3.接受证据清单、会议记录、协议、家具设计方案、发票,证明2013年12月26日,南涧县某局与红星装饰签订协议,约定由红星装饰为南涧县某局生产安装40至50套整体家具,每套3260元,用于南涧县敬老院,约定2014年3月份之前安装,南涧县某局预付了材料款60000元。4.接受证据清单、借条,证明被告人何光学于2014年11月10日收到贾某某的家具定金30000元。5.申请、审核表、证明、申请书、出租协议、统计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何光学经营的南涧红星装饰于2009年12月3日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设计及建材零售”。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南涧红星装饰厂位于南涧镇安定村委会右所村,2015年4月15日工人张某某辨认时厂内车间已落满灰尘,除几张层板外无其他加工材料。7.证人高某某(何光学之妻)证言,证明何光学曾接过两个项目,客户分别为南涧县某局和一个“下关老板”。何光学收到“下关老板”3万元后,购买过一些材料但没有加工,某局的家具自始至终没有做过。何光学于2014年12月3、4日离开南涧,他原来的手机无法打通,后来知道是换卡了。8.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其在红星装饰工作两年了,2014年11月份何光学突然失踪,工人一直等他,杳无音信至月底就全散了。何光学说他接到过南涧县敬老院、下关一家酒店的活计,但材料没有发来,都没进行过加工生产。9.证人何某甲证言,证明其从2006年开始在何光学加工厂打工,2014年11月后何光��突然不露面了,且一直关机,后来成了空号。在红星装饰即将关闭的那个月,厂里没有收到过任何材料,工人一直闲着。10.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其在红星装饰工作两年了,2014年11月份何光学突然失踪,无法取得联系,半个多月后工人就各自散了。11.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其经营着辉煌托运部,2014年9月何光学托运过五六千块钱的家具材料,后来何光学不见了,货一直存放在“乔德”那里。12.证人何某(南涧县某局职工)证言,证明南涧县某局准备给敬老院一些家具,2013年12月26日与南涧红星装饰老板何光学签订合同,定制了40至50套整体家具,每套家具3320元,预付何光学6万元货款。之后,何光学没有做家具,多次联系未果,只好选择报警。13.被害人贾某某陈述,证明其准备在下关开一家快捷酒店,需要购买一批家具。2014年11月10日,其与何光学口头约定由何光学负责加工,每个房间的家具价格为2060元,51个房间,总款是105060元,2014年12月初交货,当天支付定金3万元,何光学出具了收条。后其几次打电话给何光学都无法接通,到加工厂也没找到,且厂里没有任何生产迹象,意识到被骗了于是到公安机关报案。14.被告人何光学供述,证明2011年7月其与南涧镇右所村余某某承租得一块空地,开了一个家具厂,一直从事家具的制作与销售。2014年初其与南涧县某局签订过一份书面合同,约定由其加工40套左右的家具用于南涧县敬老院,每套3260元,某局预付了家具款60000元。合同上没有写明交货时间,2014年11月某局通知其准备好家具,到时尽快去安装。2014年11月10日,其与贾某某口头约定,由其负责为贾某某制作酒店家具51套,每套2060元,合计105060元,春节前10至15天交货。贾某某支付了定金30000元,其收取贾某某定金后购买过70多张防潮板及8400元左右的封边带存放在张某托运部,但没有进行家具加工。其收取某局的款项后也没有进行过加工,只是到昆明普吉同一姓席的老板说过准备跟他定做家具,因没钱所以就无法定做了。2014年12月2日,其更换手机卡离开南涧到达沧源,目的是交不了货躲避一下,然后处理掉其存放在缅甸价值20多万元的一批酸质木,用所得款履行合同,后来因缅甸政府不准木材出境,故这批木材一直还在缅甸境内。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光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当事人人民币3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光学诈骗某局定金60000元,指控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辩护人该方面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何光学有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光学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回所骗取的财物,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光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何光学退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发还被害人贾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潘 伟审 判 员  罗朝清人民陪审员  陈天芬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雁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