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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郑浩、郭英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郑浩,郭英,徐州嘉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2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被执行人郑浩。被执行人郭英。被执行人徐州嘉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少林与被执���人岑婷婷、何富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2014)邳商初字第01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郑浩、郭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223295.5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15日为14001.53元,2014年7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确定执行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并对逾期贷款按上述执行利率加收40%的罚息,对逾期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徐州嘉德置业有限公司对抵押房产(邳州市运河镇金域华府1号楼2单元201室)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且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收到记载有正式抵押登记信息的房屋他项权证书前到期的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并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郑浩、郭英追偿。驳回原告���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4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郑浩、郭英负担。被执行人何富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被执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可供执行、土地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土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25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