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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4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2015-4911王某诉明泽房产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四川明泽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911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49年10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四川明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王富华。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四川明泽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9日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百意孵化园A1-018号孵化园作坊出售给原告,价款为100980元;合同签订满5年后,原告有权选择办理产权或返还房屋退还房款。双方另约定由原告将房屋返租给被告,年租金为购房款10%,按季支付。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双方履行了买卖和租赁合同。2014年9月底,被告无法为出售的房屋办理产权证,告知原告可以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8日签署《解除合同》,约定被告于2014年11月8日后90日内向原告退还购房款。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亦未履行支付义务,故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00980元;2、被告按照每天0.01%的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返还购房款利息至付清为止;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经查,原告王某某已经于2015年5月向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本案被告四川明泽房地产有限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四川百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在经营管理百意孵化园项目,现四川百意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于2015年6月3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案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应当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5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雷田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颜钰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