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行终字第00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盐行终字第002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石门路**号。法定代表人许长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臧申秋,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东台市北海路*号。法定代表人冯忠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丁志江。委托代理人陈国平,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业公司)诉被上诉人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台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丁志江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振业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以被上诉人东台市人社局已撤销东人社工认字(2014)第35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振业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台市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0006号行政判决;二、准许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红代理审判员 周 和代理审判员 李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