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执字第013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周航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执字第01311-6号申请执行人周航。被执行人祝宇。被执行人李中泉。被执行人刘红志。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鄂咸安执字第01311-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红志在银行的存款,现被执行人刘红志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中泉银行存款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 辉审判员 熊明生审判员 江和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建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