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行立初字第0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何素琴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立初字第01100号起诉人何素琴,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本院收到起诉人何素琴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2014年2月5日,其因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2014)第201401180404号训诫书被温县公安局岳村派出所行政拘留10天。且该训诫书与西公(2015)第2792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内容产生矛盾。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2014)第201401180404号训诫书。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训诫属于非强制性的教育措施,作出的法律依据为《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何素琴进��训诫,该行为属于依据《信访条例》做出的非强制性的教育措施,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何素琴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炳汝审 判 员  李 晗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