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立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郭连军与尚志市老街基乡龙王庙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连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立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连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郭连军,1962年11月26日生,住黑龙江省尚志市。上诉人郭连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服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立字第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以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连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以立案受理。原审法院裁定对起诉人郭连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起诉不予立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郭连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法院(2015)尚民立字第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伟臣审判员 李彦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