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崔学芝与王艳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850号原告:崔学芝,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小军,河北康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艳超,农民。原告崔学芝与被告王艳超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崔学芝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学芝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学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学芝负担。审判长徐俊荣代理审判员王志刚人民陪审员周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刘红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