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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翁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河民一初字第00198号原告翁某某。委托代理人方立新,罗田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翁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自愿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翁某某负担。审判员熊光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熊应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