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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74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7419-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朱某。被告李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某、李某共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某小区(房产证号:X**)房产一处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某、李某共有的位于榆林市榆阳区某小区(房产证号:X**)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房仍由被告管理,不得以变更、转让、过户、抵押等方式处分该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琴代理审判员 郑 硕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薛宝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