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1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彬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彬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1472号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经济开发区碧堂庙村30组。法定代表人王军。委托代理人张旭,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黄彬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彬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原告南通市通州区盛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步静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