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栖民一初字第1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栖霞市宇源果蔬有限公司与邵长端、连吉梅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栖霞市宇源果蔬有限公司,邵长端,连吉梅,邵泽平,杨知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一初字第140-1号原告栖霞市宇源果蔬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栖霞市蛇窝泊镇柳口村10号,组织机构代码:55521430-1。法定代表人刘洋,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邵长端。被告连吉梅,系被告邵长端之妻。被告邵泽平。被告杨知兰,系被告邵泽平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栖霞市宇源果蔬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长端、被告连吉梅、被告邵泽平、被告杨知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栖霞市宇源果蔬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告邵泽平、杨知兰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栖霞市宇源果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邵泽平、杨知兰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4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彩波审判员  冯喜卿审判员  宋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