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南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于珍诉被告陈春勇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南字第00108号于某某: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民南初字第008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于某某、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陈某某传唤到庭,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陈某某自动将执行款4200元履行完毕,承担执行费50元,至此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知。执行员 栾岳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