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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执南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于珍诉被告陈春勇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南字第00108号于某某: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海民南初字第008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于某某、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陈某某传唤到庭,在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陈某某自动将执行款4200元履行完毕,承担执行费50元,至此全部执行完毕。特此告知。执行员  栾岳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