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6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孟霞与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246号原告孟霞。被告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兴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霞与被告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济宁金城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张志超、权萌萌名下位于××××××××××××××××××××房产一套(房产证号:济宁市房权证中区字第××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过户、变卖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亚东审判员 田同庆审判员 焦兴海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