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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武执民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美恋与徐国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美恋,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968号申请执行人林美恋。被执行人徐国。本院在执行林美恋与徐国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华市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婺劳人仲案字(2015)第000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