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执民字第2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林美恋与徐国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林美恋,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武执民字第2968号申请执行人林美恋。被执行人徐国。本院在执行林美恋与徐国劳动争议仲裁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华市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婺劳人仲案字(2015)第000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伟审 判 员 赖寿溪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