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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大执276恢字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周淑荣、王双印与张军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荣、王双印,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大执276恢字1号申请执行人周淑荣、王双印委托代理人任长春,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军上列当事人因债务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大安市人民法院(1992)来民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执行人张军账号的工资款2400.00元扣划到大安法院执行专户。2、将被执行人张军的工资款每月冻结2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树  茂审判员 黄  士  宽审判员 周  欣  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海军(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