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大执276恢字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周淑荣、王双印与张军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淑荣、王双印,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8)大执276恢字1号申请执行人周淑荣、王双印委托代理人任长春,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军上列当事人因债务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大安市人民法院(1992)来民字第1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法律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执行人张军账号的工资款2400.00元扣划到大安法院执行专户。2、将被执行人张军的工资款每月冻结2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树 茂审判员 黄 士 宽审判员 周 欣 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海军(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