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商终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山东钛宝钛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经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经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钛宝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经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瑞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玉红,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钛宝钛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焕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山东钛宝钛业有限公司法务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薛海燕,山东钛宝钛业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上诉人山东经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山东经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玉红,被上诉人山东钛宝钛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明、薛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4)岱商初字第8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 峰审判员 张 萍审判员 付昕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