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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锐杰故意伤害罪,陈锐杰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5766号罪犯陈锐杰,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锐杰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判处被告人陈锐杰等九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65222.01元,其中被告人陈锐杰承担人民币66522.2元。宣判后,被告人陈锐杰对一审的刑事判决部分不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2月11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三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并判处被告人陈锐杰等九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人民币294380元,其中被告人陈锐杰承担人民币29438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锐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陈锐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锐杰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月1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11月获得表扬)。罚金人民币2000元、民事赔偿款人民币959602.01元已执行人民币20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锐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锐杰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0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华 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