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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4374号原告周某甲。(缺席)。法定代理人周某乙。系原告周某甲之父。被告张某某。系原告周某甲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的纠纷已在此前判决处理,本案无需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双方的纠纷已在此前判决处理,本案暂无需继续审理;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罗生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俊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