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民初字第0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谭涛与谭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涛,谭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法民初字第02545号原告谭涛,男,生于1966年2月13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孙小雪,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界平,男,生于1979年10月27日,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谭涛与被告谭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马小兰、张辉红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案件的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谭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涛负担。审 判 长 任 毅人民陪审员 马小兰人民陪审员 张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向妮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