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滨民初字第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文仓诉被告刘建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052号原告刘文仓,男,汉族。被告刘建强,男,汉族。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106号。法定代表人任永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仓诉被告刘建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文仓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刘文仓承担。审判员 王宝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梦